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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顾**、祝*、祝**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等四人不服南京市鼓**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认为“宁拆许字(2010)第0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鼓**民法院和南京**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查,2011年3月17日,原告程舒*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宁拆许字(2010)第0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2012年6月5日,南京**民法院作出(2011)鼓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程舒*的诉讼请求。程舒*不服,提起上诉,南京**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等四人所诉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现上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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