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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钱来钼、李**等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等三十二人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等人已到或已过法定退休年龄,高淳区教育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高淳区教育局的不作为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因此,上诉人起诉至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等三十二人要求高淳区教育局办理退休手续涉及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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