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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张**与郁**其他(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本院收到张**、郁**的行政起诉状。张**、郁**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务院2004年5月19日《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后,继续多次发布《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地方性标准并要求各地住建行政部门执行。起诉人依据其多次发布的《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等规定起诉吴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均被法院驳回。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违规规范商品房烟道标准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4年5月19日,**务院公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后,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因此,本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的J19/2006《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仅为地方性标准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不具有强制力。现起诉人要求法院确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的J19/2006《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文件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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