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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庞家新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局(以下称六合区卫生局)因庞家新未履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六**生局申请称,2014年8月16日,六**生局接到投诉,称六合区北外街庞**非法行医。经查,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证》,在位于六合区雄州镇北外街24巷12号家中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且擅自执业三个月以上。六**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拟对庞**予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2日,六**生局向庞**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庞**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应权利。庞**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14年11月3日,六**生局作出宁六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庞**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7日,六**生局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庞**。2015年1月26日,六**生局向庞**进行了催告。因庞**一直未缴纳罚款,六**生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庞家新称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意见,但无力缴纳罚款。

六**生局为证明涉案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4年8月16日《现场笔录》;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3、《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4、《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5、《立案报告》;证据6、《案件受理记录》;证据7、《询问笔录》;证据8、《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表》;证据9、六**生局《证明》;证据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11、《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证据12、宁六卫医罚告(2014)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据13、宁六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据14、宁六卫医催告(2014)003号《催告书》。

被申请人庞家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u0026rdquo;据此,六**生局作为六合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且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或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庞**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且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其行为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六**生局给予庞**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未履行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六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内容具体明确,作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六合区卫生局作出的宁六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u0026ldquo;罚款人民币1万元u0026rdquo;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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