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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张道付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本院收到张**的行政起诉状。张**称,2012年至今,句**管理处以宁芧公路桥梁限载20吨为由,对经过该桥梁超载20吨车辆进行罚款,而镇**运输局对句**管理处违规处罚予以认可。起诉人多次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信箱反映,未有任何答复。为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句容市公路管理处所有乱罚款全部退还给被处罚人;2、依法追究厅长行政不作为职责;3、依法追究镇**运输局行政不作为职责;4、依法追究句**管理处滥用职权罪。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当事人(车主)如认为江苏**路管理处作出《交通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其权益,应按照《交通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告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法律并未规定其它组织可以代表当事人(车主)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起诉人张道付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起诉人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信箱反映,属《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该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起诉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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