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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8月,罗**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江*区东山街道双龙路179号房产的房产证。2014年10月17日,南京市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注销江*区东山街道**线家俱有限公司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决定》,自即日起注销南京森**有限公司对江*区东山街道双龙路179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已领取的第J00036430/J00036431/J00××32号房屋产权证予以注销作废。2015年2月12日,上诉人罗**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上述注销决定,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2014)江*行诉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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