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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邱**、杨**等项目立案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邱**、刘*、胡**、邱**、许**、许**、董**、刘**、唐**、王**、丁**不服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得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宁*改投资字(2006)448号、宁建房字(2006)429号《关于鼓楼区No.2006G14地块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至2014年起诉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且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应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等十二人诉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立项批复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因该行为发生在2006年7月11日,距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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