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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邱**、杨**等规划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邱**、刘*、胡**、邱**、许**、许**、董**、刘**、唐**、王**、丁**不服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南京市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才得知南京市规划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至2014年9月24日起诉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且南京市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应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等十二人诉南京市规划局要求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一案,因该行政行为发生在2006年7月28日,距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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