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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与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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