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公司诉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陆秀军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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