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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通**限公司与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秀军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公司诉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陆秀军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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