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在履行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卓**任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应涨水、吕**与被告南**保局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忘不了鱼餐馆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戴珍爱不服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金球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严*与被告南**管局机动大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