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杨**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杨**为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杨**于2014年11月24日来本院,以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宁**补字(2013)第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杨**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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