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郭**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4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初步审查后,通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补齐了相关材料。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审查过程中,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43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