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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华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华以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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