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仕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芦根生、杨**、芦文婕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富**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浙江**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钮永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秦友山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安分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