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第三人杨**、杨**、杨**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已将基本资料信息提交给原告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