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鲍**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7日以已与房屋被征收人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补字(2013)第1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