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4月4日本院收到桑**的起诉状,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所发的建筑执照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虽然是要求被起诉人履行说明的行政职责,但被起诉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1965年,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