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桑**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履行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4月4日本院收到桑**的起诉状,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所发的建筑执照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虽然是要求被起诉人履行说明的行政职责,但被起诉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1965年,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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