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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9日本院收到南京双**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城法鼓限通字(2014)第30424号限期整改通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起诉材料看,起诉人对限期整改通知不服应当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双**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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