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卢自强因诉宜兴市徐*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徐*房管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宜**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宜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11日,卢自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坐落于原徐*镇新街*号(现为徐*镇新街*、*号)的房屋,是由卢自强的父亲卢**于1948年出资建造,登记户主为卢自强,户内无其他人员。1958年卢自强考上了陶**大学,遂将户口迁移至宜兴市丁蜀镇,上述房屋成为空户。徐*房管所以此为由没收了房屋。后经多年交涉,至今未予返还房屋。请求判令徐*房管所返还讼争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卢自强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卢自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卢自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徐*房管所、宜**管局按政策规定退还原房二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自强的诉请系针对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卢自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