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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徐**以江阴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请求:1、撤销江**筑公司1985年10月9日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2、江阴市建设局为其办理自1962年3月入职起计算的退休手续;3、公开对其赔礼道歉,并补偿其因被违法除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计2545496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要求撤销建设局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给其办理退休手续,该请求并非基于行政法律关系,故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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