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行诉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杨殿春以宜**林局(以下简称**林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追究**林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判令**林局为其履行办理享受全民事业单位的待遇手续的义务。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是否享受事业人员待遇是由主管部门在定编的基础上作相应确认,属政策界定范畴,故杨**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

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林局的不作为,导致其未能领取退休工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要求**林局为其办理享受全民事业单位待遇手续,该请求并非基于行政法律关系,故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