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苏**因重审改判无罪为由,申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滨湖法院的(2013)锡滨法赔字第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滨**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一、赔偿苏**被限制人身自由23天的赔偿金。二、赔偿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苏**的其他赔偿请求。苏**认为滨**院的赔偿决定不公正,与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差距太大,要求赔偿:1、错误取保候审985天的赔偿金128085元;2、取保候审期间误工费、医疗费及各种损失,即误工费30万元,医疗费10800元,各种损失费暂计7万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除误工费30万元之外,共计25888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苏**与滨**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滨**院赔偿苏**被限制人身自由23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615.87元;二、滨**院赔偿苏**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384.13元,并口头赔礼道歉;三、苏**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赔偿苏**被限制人身自由23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615.87元;
二、赔偿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384.13元,并口头赔礼道歉;
三、驳回苏**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