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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号人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号人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俞号人以江阴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妻刘**于1998年被人诱拐离家,其当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请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找刘**的下落。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俞号人以刘**被诱拐下落不明为由,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俞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俞号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提出的诉求不予回复,是不作为行为,公民为此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号人以刘**被诱拐下落不明为由,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该请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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