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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医疗事故鉴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薛**以无**生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无锡医鉴(2005)1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是一份虚假的鉴定书。其诉讼请求为:1、作废无锡医鉴(2005)1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重新鉴定;2、诉讼费由无**生局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对薛**的起诉不予受理。

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医鉴(2005)12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系无锡市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书非行政机关作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薛**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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