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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拆迁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行诉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龚*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对锡拆许*(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五项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并判令市建设局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龚*起诉要求审查的锡拆许*(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龚*针对该拆迁许可证的起诉受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据此,原审法院对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锡拆许*(2009)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生效的(2010)北行初字第0014号、(2010)锡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认定合法。现龚*提起诉讼,请求对该拆迁许可证进行审查,因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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