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7月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审查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元以及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罚款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生局作出的溧卫罚字(2014)第C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