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溧阳市**管理局与常州**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溧阳**护局作出的(溧)安监字(2012)第D-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确定,常州**有限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常州**有限公司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加处款7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单位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单位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溧**保局作出的(溧)安监字(2012)第D-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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