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陈**设备安全处罚一案,常州市**监督局作出的苏溧质监罚字(2013)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经营不善,亏损较大,欠外债较多,公司已停止经营,银行未查询到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4000元,尚未缴纳的罚款66000元、申请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暂无查明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常州市**监督局作出的苏溧质监罚字(2013)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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