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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朱*生诉被起诉人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要求判决被告不在“安置房屋答复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朱**所在地于2010年涉及协议拆迁。2014年9月15日,乐余镇动迁办公室向朱**作出“关于东兴村18组朱**要求认定原居住的两间平房为主房面积并安置房屋答复意见书”,给予安置议价房一套,但该答复书未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因协议拆迁产生的纠纷及其要求判决被告不在“安置房屋答复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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