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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