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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不服本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5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其下属港区派出所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予处理,致使申诉人财物损失19650元。被申诉人不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陈**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存在毁灭证据、有案不立等行为,涉及到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本案张家港市公安局受理案件、询问证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行使侦查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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