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苏州科**限公司因诉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经本院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15日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科**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