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王**与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王**因诉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王**以启东市人民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马**、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