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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余诉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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