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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诉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秦**起诉称:其是启东市海复镇蒿枝港码头业主之一。2015年9月6日,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经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复镇政府)得知了海复镇**理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同月22日,其以海复镇**理办公室属非法机构为由,向海复镇政府提出予以取缔的申请,但被拒绝。诉请:(一)确认海复镇**理办公室为非法机构;(二)认定海复镇政府不取缔海复镇**理办公室构成行政不作为;(三)责令海复镇政府履行行政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海复镇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内设临时性管理机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秦**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以海复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假若海复镇政府或者蒿枝**办公室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针对蒿枝港码头业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蒿枝港码头业主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秦**提出认定海复镇的蒿枝码头管理办公室为非法机构且要求取缔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所述,秦**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对秦**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是蒿枝港码头业主之一,海复镇政府系蒿枝**办公室的管理机关,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海复镇政府作为管理机关,对非法设立的第二管理机构蒿枝**办公室有予以取缔的行政义务。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行政案件。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不予立案。秦**针对海复镇政府内设临时性管理机构蒿枝码头管理办公室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蒿枝码头管理办公室为非法机构并判决海复镇政府未予取缔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秦**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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