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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鲍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0月,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中共启**检查委员会在2001年3月下发的王**(2001)1号u0026amp;ldquo;关于俞*、合平等村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通报u0026amp;rdquo;中既没有对违纪村干部提名字,也未对合**支部书记徐*违法请客送礼、重复报销行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2001)1号文件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予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相关规定,各级党委会下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并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本案中的中共启**检查委员会属于中共**镇党委领导下的党内监督部门,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因此,中共启**检查委员会查办相关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所作的情况通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若将中共启**检查委员会下发的王**(2001)1号纪委文件理解为行政行为,由于该情况通报系对所查办违纪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就违纪现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不具有处罚终局性质,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王**(2001)1号纪委文件是对该镇俞*、合平两村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拉借集体资金,收款收据使用、保管不规范,费用跨年度结报,白条支出等现象查办的情况通报。该文件与起诉人陈*之间无利害关系,起诉人陈*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

综上所述,起诉人陈*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王**(2001)1号纪委文件与陈*之间无利害关系,陈*无原告主体资格,是认定事实错误。陈*是上述文件中王鲍镇、村干部违法报支72045.35元的受害者,完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还认为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未禁止被害人不可以起诉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陈*的诉请所针对的是中共启**检查委员会有关文件。《中**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中共启**检查委员会查办相关村干部违反财物管理制度所作的情况通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陈*所起诉的被告为王鲍镇政府,而该府并未作出与诉请有关的文件,显然与该府无涉。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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