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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凌**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多次依法通知凌**向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凌**逾期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凌**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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