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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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