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南通**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2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单**于2013年5月6日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信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3日书面答复单**:经查,“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涉及多个征地地块,单**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请更改后重新申请。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单**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信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因单**申请的上海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的相关信息客观上涉及多个征地地块,需要单**进一步明确具体征地批次、地块位置等,因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更何况该告知行为并未对单**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单**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单**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单**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很明确,是被上诉人应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上诉人缴纳的50元诉讼费去向不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被上诉人告知其进一步明确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单**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为“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因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客观上涉及多个征地地块,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其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请更改后重新申请。被上诉人的该告知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可在明确申请内容后,重新申请。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由一审法院退还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