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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南通市**闸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沈**以邮寄的方式向南通市**闸分局(以下简称港闸国土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公园南苑工程的征地告知书;二、公园南苑工程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2014年9月2日,港闸国土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公园南苑地块即永兴大道北、长泰路西地块,你所申请的‘征地告知书’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请你登录http://www.ntgt.gov.cn/进入网站→通知公告栏→征地告知书中查询‘通地征告(2013)45号’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你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沈**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1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2014)2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港闸国土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沈**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南通**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崇川、港闸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两份文件均明确港闸国土分局系南通**源局派出机构,由南通**源局统一管理,受南通**源局委托负责行使辖区内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有关职能。港闸国土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和图件;组织协调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协助市局实施统一征地和对“农改居”剩余土地的统一管理等。

还查明,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对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告知书》,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并依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申请,组织听证;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工作,在征地报批前出具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协调解决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工作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矛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港闸国土分局作为行政机构,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对于沈**申请要求公开的“一、公园南苑工程的征地告知书;二、公园南苑工程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均属政府信息,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港**分局所作涉诉答复是否合法。

关于港**分局所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1、本案中,沈**申请要求公开两项内容,即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江**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制作。就本案而言,港**分局与其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同,其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港**土分局在征地方面的主要职能是协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和图件;组织协调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协助市局实施统一征地。此外,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中对市区征地报批前的工作职责作出分工,明确由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告知书,由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故沈**申请公开的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均非由港**分局制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但仍需进一步明确某一具体的政府信息由哪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否则容易出现同时掌握了某一政府信息的几个机关都公开或都不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问题。故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政府信息来源的不同对其公开的主体分别作出明确,以避免行政机关推卸责任或者重复公开的事情发生。该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南通市市区内征地的征地告知书由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港**分局非制作案涉信息的行政机关,故其非条例规定的公开案涉信息的主体。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行政机关查明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的权限范围后,只要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就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此系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沈**申请要求公开案涉信息不属于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港**分局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告知。而根据港**分局补充提交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可以认定港**分局能够确定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故其应向沈**一并告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1)对于案涉“征地告知书”已由其制作机关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在其门户网站公开,虽该信息不属港**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但港**分局在答复中仍告知了沈**获取该信息的途径、方式。沈**根据上述途径已查找到案涉“征地告知书”,其知情权已得到实现。港**分局所作关于“征地告知书”的答复不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但因该答复行为实际系港**分局对法定义务以外的义务承担,保障了沈**的知情权,不宜认定该项答复内容违法。至于沈**提出的因该“征地告知书”的文号为“通地征告”即认为该信息实际为“征地公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2)对于案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根据国土资源局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江**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对征地报批前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调整划分,将征地调查确认的职能分配给区政府(管委会),亦即在南通市港闸区内实际由南通市港闸区政府负责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依据条例确定的“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港**分局作出的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案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告知内容不准确。但考虑到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发文对象不包括本案港**分局,且国土资源部、江**国土资源厅制作规范性文件均规定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故港**分局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案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告知虽不准确,但不宜确认该答复违法。

综上,因案涉信息均不属于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故沈**要求港**分局向其公开案涉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沈**的诉讼请求。

沈**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港闸国土分局逾期提交证据,且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港闸国土分局是公开信息的主体,该局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改判港闸国土分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被上诉人港闸国土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沈**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沈**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园南苑工程的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江**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制作;而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中对市区征地报批前的工作职责作出分工,明确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作和发布征地告知书,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案涉“征地告知书”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港闸国土分局在答复中告知沈**查询的途径、查询方式,保障了其知情权,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案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公开主体,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制作,而据通政办发(2008)137号文件的规定,南通市港闸区内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实际由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具体负责。港闸国土分局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该分局在征地方面的主要职能是协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并非案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故港闸国土分局答复沈**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了解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答复内容并不违法。港闸国土分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沈**要求确认被诉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改判港闸国土分局重新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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