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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南通市**服务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孙**向南通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中心)申请公开u0026ldquo;申请人座落于港闸区幸福街道文俊村10组的(通宁大道东侧、通刘公路南侧、永兴大道北侧)农村楼房2012年2月被征收(或搬迁或者协蝇议拆迁下同),根据贵中心一事一申请要求申请,请贵中心逐条逐项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人宅基地楼房征收补偿事宜(含洽淡、评估、签约、选房、结算)的主体及其权限、程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1、南通发改行审(2012)93号文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楼房的征地拆迁等由港闸区政府授权的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实施的规定;2、中纪委监察部办(2011)8号文《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的规定;3、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通房(2011)97号的规定;4、通宁大道绿化地块搬迁指挥部20120213制定的《通宁大道绿化地块搬迁实施办法》;5、通宁大道绿化地块搬迁指挥部20120213制定的《通宁大道绿化地块搬迁安置办法》等;6、洽淡、评估、签约、补偿、拆迁、安置、选购、结算的主体不依法定职责、权限、程序等施政,如创设集体土地上的协议搬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纠正补偿措施等保障规定。u0026rdquo;2014年8月28日,港**中心作出(2014年]港闸房征依复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关于孙**所申请的u0026ldquo;对申请人宅基地楼房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及其权限、程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u0026rdquo;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限范围。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孙**不服该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3年4月1日,中共南**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增加职责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港闸编委(2013)5号),增加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管理职能为:负责编制全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根据征收计划组织安排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住户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及数据统计等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协调与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按程序办理征收手续,代表区政府制作征收决定;负责落实征收项目购买社会服务和评估招投标工作,并办理相关委托合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司法强拆事宜;负责征收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将港闸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港闸房征中心,仍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委托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主要职能为协助做好全区征收项目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为不服决定户提供复议和诉讼服务;协助相关部分对拒不执行决定户依法处理司法强拆事宜等。2013年9月10日,中共南**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调整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的通知(港闸编委(2013)20号),将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境保护局,调整后两局合署办公。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港**中心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问题。港**中心的前身为南通市港闸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政策,研究制订港闸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房屋拆迁资料等事项。可见,港**中心虽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其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其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保存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且本案孙**所申请的信息与其所履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此外,将港**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港**中心具备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

关于港**中心所作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孙**对其申请内容的描述较为繁杂,下面具体分析。就孙**所申请的第一、二、三项信息而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该规定可见,政府信息公开适用u0026ldquo;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u0026rdquo;的原则。本案中,孙**申请公开第一、二、三项信息均非系港**中心制作的信息,根据u0026ldquo;谁制作谁公开u0026rdquo;原则,港**中心对上述信息不负有公开职责。至于孙**所申请的第四、五项信息,庭审中孙**陈述称该两项信息已经在2013年2月13日的动迁大会上公开,且在一审法院已经审结的(2014)东行初字第00188号孙**诉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孙**已经将上述两份信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可见孙**已经获悉了上述两份信息,且该两份信息也并非港**中心所制作的信息。关于孙**所申请的第六项信息,其所作描述为u0026ldquo;洽淡、评估、签约、补偿、拆迁、安置、选购、结算的主体不依法定职责、权限、程序等施政,如创设集体土地上的协议搬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纠正补偿措施等保障规定u0026rdquo;。从其所作描述来看,是孙**个人假设的前提,不属于政府信息。综上,孙**所申请的第一至五项信息并非被告所制作的信息,港**中心答复称孙**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并无不当。至于孙**所申请的第六项信息,港**中心虽未单独进行回应,但从孙**的字面意义理解,港**中心认为其未制作该信息,故不属于其公开范围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审核证据片面,被上诉人在庭前提交多项证据,孙**没有进行质证;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申请信息内容的描述较为繁杂,不准确,被上诉人以不是其职权范围答复错误;3、一审法院未对申请人宅基地楼房征收补偿安置(含洽谈、评估、签约、选房、结算)的主体及其权限、程序作出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港**中心答辩称,1、港**中心不能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港**中心的答复未损害孙**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孙**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港**中心答复孙**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单位公开权限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从孙**向港**中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来看,首先,其申请公开的第一至五项具体信息,并不属于港**中心所制作的信息,港**中心答复孙**不属于其公开的权限范围具有事实依据,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孙**在另案中曾将第四、五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为证据提交,被申请人更无向其公开之必要。其次,其申请公开的u0026ldquo;对申请人宅基地楼房征收补偿事宜(含洽淡、评估、签约、选房、结算)的主体及其权限、程序、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u0026rdquo;以及第六项u0026ldquo;洽淡、评估、签约、补偿、拆迁、安置、选购、结算的主体不依法定职责、权限、程序等施政,如创设集体土地上的协议搬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纠正补偿措施等保障规定u0026rdquo;,其申请并不具有明确性,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行政机关不能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制作记录的任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静态的和原始状态的,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材料做统计汇总、梳理或者整合处理。孙**的这两项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对多种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其中还包含了不属于政府信息的u0026ldquo;法律法规u0026rdquo;,港**中心亦无对孙**所申请的信息加工汇总的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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