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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南通市**服务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孙**向南通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港**中心公开在孙**农村楼房被征收拆迁评估签约补偿安置中,公开港**中心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和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正当权益的信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主体名称及其职责、程序、办法、制度。2014年8月28日,港**中心作出(2014年]港闸房征依复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关于孙**所申请的”在孙**农村楼房被征收拆迁评估签约补偿安置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采取纠正补救措施和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正当权益”信息,不属于港**中心公开职权权限范围。孙**不服该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3年4月1日,中共南**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增加职责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港闸编委(2013)5号),增加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管理职能为:负责编制全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根据征收计划组织安排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住户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及数据统计等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协调与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按程序办理征收手续,代表区政府制作征收决定;负责落实征收项目购买社会服务和评估招投标工作,并办理相关委托合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司法强拆事宜;负责征收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将港闸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港闸房征中心,仍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委托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主要职能为协助做好全区征收项目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为不服决定户提供复议和诉讼服务;协助相关部分对拒不执行决定户依法处理司法强拆事宜等。2013年9月10日,中共南**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调整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的通知(港闸编委(2013)20号),将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境保护局,调整后两局合署办公。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港**中心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2.港**中心所作的答复是否合法。

关于港**中心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问题。港**中心认为,其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故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对此,原审认为,港**中心的前身为南通市港闸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政策,研究制订港闸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负责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房屋拆迁资料等事项。可见,港**中心虽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其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其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保存了相关的政府信息,且孙**所申请的信息与其所履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此外,将港**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被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港**中心具备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

关于港**中心所作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港**中心认为,孙**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权限范围。因孙**对其申请内容的描述较为繁杂,就孙**所申请的信息而言,无非是认为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补偿结算等三个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而要求港**中心逐条逐项公开管理、监督等信息。对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其所作描述来看,仅是孙**个人假设的前提,尚未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孙**假定的事实而要求港**中心公开相关管理、监督等信息,确属勉为其难。本案中,港**中心答复称孙**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答复情形,虽不太准确、贴切,但并未损害孙**的相关权益。综上,港**中心系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其针对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虽有瑕疵,但并未损害孙**的权益,无撤销港**中心所作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的必要。孙**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要求撤销港**中心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年]港闸房征依复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港**中心逐条逐项公开孙**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孙**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港**中心在庭审前提交的多项证据未交上诉人质证,一审审核证据存在片面、不当,显失中立、公平、公正。上诉人申请的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签约补偿安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事实,不是假设,港**中心作出的答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港**中心逐条逐项公开孙**所申请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征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本案中,从孙**向港**中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来看,其要求公开有关”房屋拆迁评估、协议签订、房屋拆迁补偿结算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信息”。首先,孙**申请的信息不具有明确性,港**中心未制作或保存孙**所申请的信息,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港**中心制作或保存其申请的信息。其次,孙**申请的信息并不是港**中心现有的,而是需要港**中心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港**中心亦无对孙**所申请的信息加工、汇总的义务。再次,孙**申请的内容也属于事务咨询或答疑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港**中心答复孙**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孙**要求港**中心逐条逐项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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