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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南通市**州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6日,钱井*通过邮寄方式向南通市**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通**分局公开通州国用(2009)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2月28日,通**分局作出(2015年]通土资依复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经查,该证已经颁发给用地单位,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公开的通州国用(2009)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需要查询该证相关登记信息,请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予以查询。”钱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通**分局作出的(2015年]通土资依复第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通**分局对钱井*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审理中,一审法院查阅了通**分局保存的通州国用(2009)第××××号地籍管理档案,卷宗内并无钱井*要求公开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复印件、副本等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通**分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通**分局所作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的答复是否合法。所谓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相关的记录。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则当然不会存在。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还要注意是否履行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义务以及是否向申请人告知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就本案而言,通**分局在案涉答复中不仅履行了告知钱井*案涉信息不存在的义务,亦告知了案涉信息不存在的原因。即“因该证已经颁发给用地单位,故无法向钱井*公开案涉信息”。从通**分局所举证据、在庭审中就案涉信息不存在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已经被制作完毕,但因该权证确已颁发给实际权利人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而通**分局既未留存该权证的副本亦未留存权证复印件,故导致无法向钱井*公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在该答复中,通**分局还告知钱井*如需要查询该证相关登记信息,可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予以查询。这是通**分局考虑到钱井*如有可能需要获知该权证所涉相关土地登记资料,告知其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和方式。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本案通**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该办法同时对查询的对象、查询的程序以及需提交的资料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钱井*可以依据该办法,向通**分局申请查询其所需信息。因此,通**分局所作的案涉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钱井*的诉讼请求。

钱**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作为颁发机关应当留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登记信息。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信息与上诉人房屋所在地块有利害关系,应当公开。被上诉人所作答复违反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

被上**土分局辩称,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颁发给实际权利人,被上诉人未留存副本或复印件。上诉人可依照规定查询相关土地登记信息。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通州国用(2009)第××××国有土地使用证。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颁发给用地单位,被上诉人没有留存该证的副本或复印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只要告知申请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义务。由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非相关登记信息,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该证已经颁发给用地单位,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公开的通州国用(2009)第××××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实际情况,亦无违法之处。被上诉人在答复中告知上诉人,如需要查询该证相关登记信息,可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予以查询,更是保障上诉人知情权的一种体现。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卡主卡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上诉人已获得该证据副本,对于土地登记的相关信息上诉人已经知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所作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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