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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海军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海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2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8日,钱海军向南通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狼**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复制葛*兵0000401号拆迁协议的全部审批资料用于维权。2014年11月18日,狼**街办作出狼山镇街道2014第6号不公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钱海军申请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狼**街办于2014年11月21日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按照钱海军提供的通联地址邮寄送达,并于2014年11月22日经邮局妥投。

另查,2014年12月11日,钱海军曾向一审法院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行政诉讼,因起诉材料不齐全,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将起诉材料退回钱海军,要求补正材料,钱海军于同日签字确认取回起诉材料。

2015年7月1日,钱海军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狼**街办作出的狼山镇街道2014第6号不公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判令狼**街办依钱海军之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这表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已经届满的,仍应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而言,狼山镇街办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狼山镇街道2014第6号不公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于2014年11月21日邮寄送达钱海军,2014年11月22日邮局妥投。按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钱海军应当在2015年2月23日前提起诉讼。虽然钱海军在2014年12月11日曾经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诉讼,但因起诉材料不齐全,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退回起诉材料,钱海军于同日取回起诉材料并签字确认。钱海军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补正材料并提起诉讼,但钱海军却于2015年7月1日才补正材料并提起诉讼,已经远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钱海军提出因忙于工作、上诉、申诉等原因未能及时补正材料并提起诉讼,该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钱海军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钱海军不服提起上诉称,1、钱海军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当从其递交诉状之日起中断;2、一审法院未告知钱海军补正材料的期限,狼**街办也未作钱海军超期的答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钱海军的起诉于法无据;3、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宣判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钱海军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钱海军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2014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因起诉材料不全,将起诉材料退回钱海军,要求补正材料,钱海军于同日签字确认取回起诉材料。至钱海军再次提起诉讼期间,既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存在钱海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可以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在狼**街办的告知书中已经告知钱海军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形下,钱海军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程序性事项,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均有权主动审查并作出裁判。其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法院审查案件不同于审理案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审查案件必须开庭,更何况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通过预备庭对案件有了全面的审查。故钱海军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钱海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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