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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姜**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实际取得,所涉行政争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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