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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因诉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启**委统战部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一名中国**委员会的党员。2011年起,为了“叶落归根,认祖归宗”,计划回原籍江苏省启东市居住,其通过民革**区委员会向启**委**战部和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落实祖坟墓穴等事宜,但因涉及“土改”政策落实等遗留问题,被两被告以请求时效已过,土改结论资料散失为由,拒绝公开富农案结论。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侵吞、隐瞒了起诉人一家五口的合法土地权,还扣押起诉人因富农身份应得的政策落实退款,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限期公示,定期整改;二、赔偿起诉人因合法土地权被侵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三、要求相关责任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各级**战部门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起诉人陈**所述诉求涉及“土改”政策落实遗留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畴。另据起诉人陈**提交的诉讼材料反映,本次其所诉求的内容,启**委**战部已于2013年2月按政策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而且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对其反映的情况未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且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起诉人无司法制约作用,它是法院内部司法人员的“执行”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才是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唯一的法律依据。原审未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起诉予以指导和释*,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所诉涉及落实土地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启**委**战部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审认定陈**对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和启**委**战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正确。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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