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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等、王*高等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蔡**等46人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海门市大东农场系事业单位法人。蔡**等人系海门市大东农场的退休或在职职工。1994年6月,原海门县**组办公室在蔡**等54人的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上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批准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并明确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制度。1998年4月、12月,原海门县**组办公室在王*高等9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离退休(退职)费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蔡**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除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海门县**组办公室于1994年6月批准同意蔡**等54人工资套改,1998年4月和12月批准同意王*高等9人离退休工资调整,且蔡**等人在工资套改和调整后每月均正常领取工资,应当知道工资调整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蔡**等人不知道工资套改和调整的内容,在2014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因此,蔡**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蔡**等63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蔡**等46人上诉称,蔡**等46人具有技术工人职称,在工资套改时应当按技术工套改工资,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门人社局)审核确认将其按普通工人套改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其在2012年绩效工资改革时,才知道上述错误套改情况,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5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海门市人社局辩称,对蔡**等人的工资套改事项的审核早在1994年即已经完成,蔡**等人对工资套改是知晓的,其所提起的的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蔡**等人是所在单位的普通农民工,不是相关套改政策规定的取得具有相应学历的技术工人,不能按技术工的规定套改工资。海门市人社局所作的工资套改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东农场述称,蔡**等人不属于套改政策规定的技术工人,海门市人社局所作的对蔡**等人按照普通工人进行工资套改的审批行为合法。上述工资改革早已完成,蔡**等人的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等17人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上诉人蔡**等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不涉及不动产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该最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本案中,原海门县**组办公室于1994年6月对海**大东农场蔡**等职工的工资套改进行了审核,并在1998年对海**大东农场王*高等职工的退休工资套改进行了审核。相关套改工作完成后,海**大东农场的职工薪资待遇已按照审核内容执行。蔡**等人不服针对其薪资待遇调整所作的审核行为,最迟应在审核意见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蔡**等人迟至2014年12月方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超过了法定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蔡**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蔡**等46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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