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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马塘镇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与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如东县马塘镇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以下简称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与被申请人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有限公司发展和改革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182号行政裁定,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再审申请书转交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根本不存在随时间的流逝而转为有效的可能;2.本案属“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情形,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及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是否正确。

关于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在2011年已知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直至2014年4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起诉期限,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亦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青村五组47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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