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阚**、李**与如皋市下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开建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江海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