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